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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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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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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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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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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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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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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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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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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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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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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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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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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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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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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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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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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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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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一)警?告;
【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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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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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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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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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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