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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3 号 《。    】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 ?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 ,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 ,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 ?。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一)警?告; 】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 : ,  :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 :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