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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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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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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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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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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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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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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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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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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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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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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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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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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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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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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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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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 ,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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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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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 (一)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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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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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没收《违法:所得;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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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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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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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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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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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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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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