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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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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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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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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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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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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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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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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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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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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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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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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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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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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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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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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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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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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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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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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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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