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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3】 号 —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一)警】告;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 《。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 ?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