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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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号
! ,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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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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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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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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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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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 ,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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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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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 (一》)警告;《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 ?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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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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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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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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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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