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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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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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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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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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戴相?龙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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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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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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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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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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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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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 ?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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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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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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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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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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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 ,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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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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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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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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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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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
《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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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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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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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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