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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3 号 !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 :    —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  ?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   》。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 :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 : :。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   —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 :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  —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 《   ?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 :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 ,  :。(一)警告; 】 :     (二】),。责令限期改》正; 【     》(三:)罚款; 》 ,     (!四)没收《违,法所:得; 【 ,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 :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    】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