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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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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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号
【
《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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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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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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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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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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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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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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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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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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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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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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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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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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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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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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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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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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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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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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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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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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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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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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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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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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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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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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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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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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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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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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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
?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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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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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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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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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令限期改正;!
【 : (三?。)罚款;
【
(四!。)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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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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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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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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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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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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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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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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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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