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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黄,兴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 ?    《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 ?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    】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 ?  ?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    【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   ?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 《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 《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