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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 ,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 《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 :。 ? ,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   【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   —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    —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 :  《 ,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   【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