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
?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
: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
《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
,
《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
?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
》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 : ,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
?。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
—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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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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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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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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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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