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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 ?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 ,  《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 ,。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 ?  ?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 ,。 ,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 , ?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 《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 ,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 《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 :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 ? ,。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 , :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 ,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 ?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 ,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  ?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   【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