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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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号
【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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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
《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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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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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
》。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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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 ,。。。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
》 : ,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
?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
》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
《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
—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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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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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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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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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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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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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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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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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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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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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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