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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 ?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   ?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 ,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    】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 《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 ,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  《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  ?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 《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