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9:4, ,号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    —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二】)职工代《表;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二)国?家税款;《  》   (三)其他债!务 :    —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 ,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  《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 ,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 》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