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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4 【号, ,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   ?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二)职《工代表;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    》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   ?(二)国家》。税款; —     (—三):。。其他债?务 《    《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   》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 第二十条 —被取缔、 》 ,。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   》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法律、 《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