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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4 号  !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  :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二)职工代表】; ? :。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二)国家税款; !   》  (三)其他债】。务 ?    》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 :   ?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法律、?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