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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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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94】 号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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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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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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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 ,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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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 ,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二)职工代—表;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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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二)】国,家税款?;
】 (三)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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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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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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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 :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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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 《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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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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