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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 第 94 —号,。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 ,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  ?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 ,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   《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市或区!、 : ,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 ,    (二)职工!代表;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    《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二)国家《税款; 【    (三)其】他债务 — ,  :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 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    《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法律、《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