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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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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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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号
》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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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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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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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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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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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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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 :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 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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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市或区、 》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 , : (二《)职工代《表;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 《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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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 (二)【国家税款;》
【 (:三)其?他债务
!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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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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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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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 ,。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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