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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94 号
! :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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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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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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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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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 , ?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 ,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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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 — 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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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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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 !。 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 , ?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 (二)职工代!表;
!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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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二)?国家税?款;
》 :。 (三)其他】债务
—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予以关闭的!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清算组织应【当及时?为企业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 企业尚未支付职】工应得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收!入的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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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关闭 《 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照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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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职工】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 【对职工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清算组织中!止企业财产》的分配活动待—资金到位后》方可重新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关闭后 —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 职工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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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关闭》决,定一经作出 被!。关闭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产品!、生:产设备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织报《送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协助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拒不执【行关闭决定 】擅自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
! (二)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等财物《;
】。 ,(三)查封》、填堵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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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后 ? 需要对其周围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危险、违禁物【品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其!环境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污染《企业承担并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列支
!第二十条 被取缔】、 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拒不移交企业账簿】等资料的;
】 (二)】私分、转《移、隐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非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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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 】 法规对关闭小【化工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 :。 除小?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小?。。企业的关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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