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津政令】第 :。96 号 》 《    《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 :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    —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 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 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