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津政令第 9!6 号 —   》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 :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 ?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 :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 :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 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 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