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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 津政令第 9【6 号 【   《 ,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 ,  》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 , 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 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 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