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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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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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令第 96】 号
! ,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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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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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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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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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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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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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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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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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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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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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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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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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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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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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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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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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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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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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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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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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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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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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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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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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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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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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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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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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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