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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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 96 号》
!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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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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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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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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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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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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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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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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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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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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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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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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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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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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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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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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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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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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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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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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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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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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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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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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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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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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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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