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 》。9,6 号?
】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
:。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
: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
:
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
?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
:
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