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厂区噪声控制
8.3.1 从设计角度,现行国家标准主要为《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从噪声控制限值角度,现行国家标准主要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等。
8.3.2 设立本条的原则是闹静分离。在总图布置时,首先应了解厂址周围的噪声敏感点的分布情况,综合考虑各声源的相互叠加,噪声较强的装置一般不要布置在厂界附近,尤其不要靠近厂外噪声敏感点,如此可以尽量减少对厂外声环境的影响。为综合防治生产噪声的影响,应根据设备选型统计出噪声级数量,并给出噪声分布情况,充分考虑各噪声源对环境和相互之间的影响,选择最佳总图布置方案。
高噪声厂房指内部噪声对外部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厂房(如压缩机厂房、空压站、工业炉、粉料风送系统等)。第3款规定的意图是:要求安静的建筑物,门」窗不要面向噪声源;其排列应使建筑多数面积位于较安静的区域中;其高度的设计不宜使其暴露在强声源的直达声场中。
8.3.3 本条规定“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包括从地形和从楼层两方面的考虑。低位布置可以有效地缩小噪声污染范围。
8.3.4 本条是对厂内生产装置区噪声控制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