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 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6.7.2 防渗措施应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类别确定,并应采取防止液态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测井,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0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防护设施。监测井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6.7.4 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土壤受到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