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公共安全设施
6.12.1 本条规定了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时序的要求。
6.12.2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的空间、场地和位置要求,安防设施不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开放性。防护措施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对快速、高效、准点运营的需求。
6.12.3 本条规定了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中综合运用公共安全技术资源,配合安全政策、防范程序、防范行动,协调运用威慑、阻止、探测、延迟和反应策略。在进行空间、场地和设施设计时应遵守本原则。
6.12.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应综合考虑,通过设施空间、场地和位置空间有效结合。
6.12.5 本条规定了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布设的原则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是大运量运输系统,客流量大,人员密集,特别是地下线路,环境相对封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人员疏散难度很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社会影响也大。因此,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城市轨道交通需要加强安防设施。
6.12.6 本条规定了公共安全防范系统主要的组成部分。
6.12.7 本条规定了公共安全防范系统集成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地下、地面和高架绵延数十公里,局部安全事件极易升级和扩散,产生重大安全威胁。为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要求采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将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等专用系统集成为一个相互配合和协调动作的整体,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管理是安防系统建设的关键措施。
6.12.8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是完全在计算机系统下控制运行的系统,规定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6.12.9、6.12.10 这两条规定了出入口控制装置和系统的要求。
6.12.1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与外界的安全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