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2-2022 建标库

3.2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3.2.1  本条规定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本条旨在严控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验,体现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重要材料包括工程主体中使用的与结构受力、工程使用直接相关的材料。进场检验,包括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和进场检验复试,设备要开箱检验。

3.2.2  本条对见证检验的抽样、取样进行规定,是考虑到见证检验的试块、试件或材料,会直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且其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本条旨在强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质量,凡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施工单位取样时都应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的现场旁站监督下,按照取样标准进行现场取样工作,并且标明名称、部位、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标识,送到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检验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

3.2.3  本条规定对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进口产品的工程项目,应由贸易关系人或委托的商检机构按照贸易合同及有关标准,在货物进场后,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情况等进行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置。

3.2.4  本条规定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到达现场之后,应用到工程实体之前的储存堆放原则,对保持其原有特性和品质至关重要。为防止损坏或腐蚀,应有针对性地采取防雨雪、防腐蚀和防污染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