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灭火器
10.0.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选型的基本原则。根据场所的火灾类型选择相适应的灭火器,既要保证灭火器能够发挥灭火作用,也要防止在同一场所内选配灭火剂不相容的灭火器、防止灭火剂与保护对象发生不利于灭火的逆化学反应。
10.0.2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基本要求。在建筑中应合理确定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并在每个设置点配置足够灭火级别和数量的灭火器,确保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保护范围全覆盖。
10.0.3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配置数量的基本要求。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是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根本保障,应与所保护的计算单元的灭火需求匹配,满足所在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一个计算单元内至少配置2具灭火器,共同作用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同时,两具灭火器也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
10.0.4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的基本设置要求。灭火器作为扑救初起火灾的主要器材,发生火灾时人员需要尽快取得灭火器进行灭火操作,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才能达到迅速取用、快速灭火的目的。
10.0.5 本条规定了保障灭火器正常性能的防护要求。灭火器只有在符合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才能实现相应的灭火效能。对于二氧化碳等储压式灭火器,环境温度超出使用温度范围时还可能会导致灭火器的内压升高而引发意外事故。
10.0.6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重新配置的基本原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确定灭火器配置的关键因素,对灭火剂要求、灭火器类型、灭火器的配置基准等有较大影响,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应校核和调整灭火器的配置。
10.0.7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所配灭火器的维护要求。定期维护和维修灭火器、到期报废灭火器是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有效扑灭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等效替代原则需要确保灭火器的配置级别不降低。
10.0.8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基本要求。瓶体出现锈蚀、破损或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降低灭火效果,而且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