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干粉灭火系统
9.0.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 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