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6-2022 建标库

5  泡沫灭火系统

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