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1-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要求

2.1.1  本条明确民用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能及性能总体目标要求。

2.1.2  本条是对选址的基本要求。安全的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1节。

2.1.3  本条对居住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居住者的生活安全、私密性、采光、通风、隔声最基本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与生活习惯,日照未做强制性要求,可根据各类型项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两类。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类场所。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居住使用的非住宅类场所,见表1。

2.1.4  本条对公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

    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

    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

    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

    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

    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

    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

    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

    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

2.1.5  本条是对复杂的综合类民用建筑提出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1  当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功能场所时,某一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且应保证各功能场所安全、健康的使用。当各功能场所不能有效分隔时,应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建设。

    2  为避免污染、辐射源对其他功能场所活动的人员造成侵害,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既要防止各类污染物对其他功能场所的环境、味觉、粉尘的污染,也要防止各类噪声、光污染,以及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各类电离辐射设备的检查室、实验室等对相邻功能场所的侵害。

    3  各类建筑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面临的安全风险各异;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部位或区域,由于使用目的、所处位置不同,其安全风险也不同。按照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对不同的防护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博物馆内的珍品室、银行金库、民用机场的候机厅等与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

2.1.6  本条提示为了满足民用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供电、通信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如严寒、寒冷地区的民用建筑应配置供暖设备。

2.1.7  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捷,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①保护公众的安全;②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