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8  尾矿库、尾渣库退役

8.1  尾矿库退役

8.1.1  尾矿库退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有关规定进行退役设计,退役的尾矿库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

8.1.2  退役整治后的尾矿库工程应有足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其工程等别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确定。

8.1.3  尾矿坝退役应进行稳定核算,坝的级别应与尾矿库的等别一致,其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1.11规定的数值。

    尾矿坝安全稳定计算所采用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根据勘察实测数据确定。

8.1.4  退役尾矿库应设置永久性的雨洪引泄构筑物,其洪水标准应按本规范第3.0.4条确定。利用原有的排水构筑物宣泄库内暴雨洪水时,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对不再继续使用的原有排水(洪)构筑物应采取封堵措施。

8.1.5  退役尾矿库的尾矿坝及滩面应进行覆盖治理。采用的材料应就地取材,覆盖层应有防止风蚀、雨蚀的安全措施。

8.1.6  退役治理后的尾矿库不应再贮水,不应有明水位,应保持常年干涸状态。

8.1.7  退役的尾矿库经过最终整治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的有关规定。

8.1.8  尾矿库退役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