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3  一般规定

3.0.1  尾矿库、尾渣库设计必须确保安全与稳定,并进行安全分析。

3.0.2  尾矿库的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尾矿库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程度确定。

    当尾矿库有效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3时,应按二等尾矿库设计;小于1000万m3时应按三等尾矿库设计。当尾矿库失事后可能危及下游重要城镇、工矿区、铁路干线或其他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设施时,应提高一等;当尾矿库经安全分析后,确认失事后对下游影响较小时,可降低一等,但均应经审管部门批准。

3.0.3  尾渣库的等别应根据尾渣库的有效库容确定。

    当尾渣库的有效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3时,应按三等尾渣库设计;小于1000万m3时应按四等尾渣库设计。

3.0.4  尾矿库、尾渣库运用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尾矿坝、尾渣坝设计条件应按下列要求分类:

    1  尾矿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条件应为尾矿库水位处于正常工作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各种水位的稳定渗流期;

      2)非常工作条件Ⅰ应为施工期(水中填土坝、水坠坝等);尾矿库校核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稳定渗流的情况;

      3)非常工作条件Ⅱ应为正常工作条件遭遇地震。

    2  尾渣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条件应为尾渣库内无积水,尾渣坝体无浸润线;

      2)非常工作条件应为正常工作条件遭遇地震。

3.0.6  当长期持续受到尾矿库、尾渣库放射性物质照射时,环境公众人员的剂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居民终身平均年有效剂量当量应低于营运单位分配的剂量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