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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 :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 第 1【24 ?号 :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戴相龙 】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    】 (二)现势地【形图;?   】  (三)》其,他有关材料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 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 , , :    《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 ?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 《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   《 , (二)建设单【位自筹; !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 ,    》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