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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24 号 !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    】 ,(二)现势地形图】; : :   》  (三)》其他:有关材料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 ?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 ,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二!。)建设单位自筹;】。 : 《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   》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