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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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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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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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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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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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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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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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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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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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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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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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
— (《二):现势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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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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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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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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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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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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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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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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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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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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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自筹;
】。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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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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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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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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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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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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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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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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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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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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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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