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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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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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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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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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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 戴:相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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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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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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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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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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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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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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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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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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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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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势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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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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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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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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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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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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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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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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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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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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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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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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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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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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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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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自筹》;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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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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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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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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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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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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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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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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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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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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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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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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