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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2《4 号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 :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     (二【)现势地形图; !     (!三,)其:他有关材料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 ,。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    》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二【)建设单位自筹;】 ?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 《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 ?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