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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24 号—。 ,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戴相龙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 ,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 ?     》(二)?现势地形图;— 》     》(三)?其他:有关材料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 ,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 ,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二)建设单位自筹】;,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  》 ,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