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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24 】号 :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戴】相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 ,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 :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     》(二)现势》地形图; 】     (三)!其他有关材料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 , 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    《。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  —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   ?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   》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 ,     (二】)建设单《。位自筹?;  】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 :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  《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