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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53 《号,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 ,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规划编制》)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设置标准!),     】。本市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布  】   ?本市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邮政局制《定并公布 !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设置规范 ! 第七条《 (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单独—建造的邮政局(所】。)并按规定设置邮】政信筒(箱)—  —   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 ,    — 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局《(,所)的面积和位【置,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规划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邮,政局参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邮政局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房屋等方式设置】。邮政局(所) 【   —。。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购:买,价格由市《邮政局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价格】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    —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和邮政信【筒(:箱,)由市?邮政局负《。责维护?;邮政信报箱(间】、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和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 :   ? 拆迁?人重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但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拆迁过》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邮政?局,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监督》)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共邮—政,设施的市邮政—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