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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53 号 】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韩 正!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 —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     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设置标准—)   【  :本市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布 —。   》  本市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邮政局制—定并公布 》 《   ?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设置?规范 《 第七条 (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单独建》造的邮政《局(所)《并按规定设置邮【政信筒(箱) 【 :     —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 《   《  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局】(所)的面积和【位置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规划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邮政—局参: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邮政?局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房】屋等方式设置邮政局!(所) 》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购买:价格由市《。邮政局?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价?格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   ?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和邮政信筒(箱】。)由市邮《政局负责维护;邮政!信报箱(间、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和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 ,。。 拆迁人重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但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拆迁过?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邮政局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监督)》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共邮:政设施的市邮政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