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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韩 正 》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    《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规划编制!。)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 ,    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设置标准) 】。     本市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布 》     —本市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邮政局制定—并公:布, , ,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设置规范 】 第七《条 (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单独建造的邮政局】(所)并按规—定设置邮政》信筒(箱《)    ! 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 ,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 【 ?   ? 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局(所《)的面积和位置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 规:划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邮政局参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邮《政局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房屋等方式设】置邮政局(所) 】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购》。买价:格由市邮政局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价格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   》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和邮政信筒(—箱):由市邮政局》负责维护;邮政信报!箱(间、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和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    《 拆迁人重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但—。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拆迁过渡)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邮政局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三条 (监!。督,) 《。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共邮》政设施的市邮政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