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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53【 号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  》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规划编制!)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设:置标准) 》   》。  本?市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布 】     本!市,。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邮政局制定并公布! ,。    【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设置《规范 第七【。条 (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单独建【。造的邮?政局(所)并—按,规定设置邮》。政信筒(箱)— ?。    》 ,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     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局(:。所)的面积和位置】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  规划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邮政局—参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邮政局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房《屋等方式设置邮政】局(所) 》 ?  :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购买价?格由市邮政局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价?格,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和邮!政信筒(箱)由市】邮政局?负责维?护;邮政《信报箱(间、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和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   拆迁》人重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但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第十一条— ,(拆迁过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邮政局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监督)》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共:邮政设施的市邮政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