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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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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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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53 号》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
】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
第六条 (设置!标准)
】 本市》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设置标《准由市邮《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布? ,
,
【本市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邮政局制—定并公布
—
? ,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设置规范
【
:第,七条 (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 ? 市邮政局【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单独建造的】邮政局?(所)并《按规定设置邮—政信筒(《箱)
】 ?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
】 : ? 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局!(所:)的面积和位置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 :。 规划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邮政《局参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邮政局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房屋等方式》设置邮政局(所) !
》 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购买价格由》。市邮政局《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价格》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和邮政信《筒(箱)由市—邮政局负责维护【;邮政?信报箱(间》、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和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
》 拆迁》。人重: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但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拆【。迁过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邮政!局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三条 (监!督)
】。 市邮政》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共邮政设【施的市?邮,政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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