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54 号
【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 ,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本市发展《改革、规划、—房地:资源、?港口、?环保、?水务、渔业、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的:编制) 市海—洋,局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自然属性》以及本市港口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 第:五条(区划的—实施)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港口区?、航道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其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用【海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予以迁】移或:者调整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
: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海】域使用论《证) ?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
》 (一)填—海、围?海项目;
— (二】)海砂开采》项目:;
!(三)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 《 (四)1》。00公顷以上—。的用海项目;
】 : 《(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的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第八条(海】域使用?审批) 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进行评—审市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海洋局市海—洋局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经营性用海活动申!请使用海域的市【海洋局应《当就该?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组织招标或者拍】卖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市海】洋局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出让—海域的面积和—边界范围;
—
: ? (二)出让海域!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 (三【)出让海《域的使用金
! 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通过申请—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向市海洋局【申请: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三【)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属于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提供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准文—件
?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向市海?洋局申请《转移登?记
:
【(一:)转让;
【。。 : (二)继承;!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 : (四)证明!海域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向市?。海洋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 , (四)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证明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海洋局办理》注销:登记交?。。还,海域使用《权证
》 》(一)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续期的应当在使用!权期满后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二)围海造地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 海【域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海洋局可以依据有关!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发证和公告【。) 符合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要求的市海洋【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的市!海洋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市海洋》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公众可以查【阅
第》十六条(用》。途的变更)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八条(设施拆!除,)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60日内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海域)! 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下的排他性临时用!海应当在《使,用前向市海洋局【备案并明确》。其,用途和使用期限其中!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应当在用海前按照本!办法关于申请—海域使用《的程序申《领临:时,海域使用证临时使用!。海域不?得续期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用海单位应当】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使—用海域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超越批《准,的范围使用海—域,。;
】 (二?)毁损岸《滩影响领海基线确】定;
《 : 《(三)损害》海底电缆《管道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海洋《局,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举报和》投,。。诉) 市海洋—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违法使—用海域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海洋》局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临时使用海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不按【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毁损岸滩影响领!。海基线确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损害海《。底电缆管道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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