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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7《 号 《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 正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方向) 【  :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 第—三,条(管理机关) !。。 ,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   》。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 : :    》 ,开发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 《    (一)组】织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 《     (二!)拟:订长兴岛《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方案; !   —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长兴岛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     】(四)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     (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长兴岛开【发,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开发办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并负!责长兴岛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制) 》     本市建立!促进长兴岛开发【建设的下列工作机】制 ? ,     (【一)重要情》况沟通协商机制由】开发办牵《头,。崇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长兴岛【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进行沟通与》。。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  (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开发办负—责催:办督办; —   》  (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长兴?岛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开:发办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 ,。 第五条(开发建!设资金) 】    长兴—岛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办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生态?。水源保护《)   【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切》实保护?长兴岛的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 第七【条(规划编制) ! :   ?。 长兴岛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体《现长兴岛《的发:。展方:向和功能特点长兴岛!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办、》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开发办【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长兴?岛,总体规划会同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 : ,  :  : 长兴?岛专项规划由—开发办会《同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   —  长兴岛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长兴!乡,政府会同《崇明县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崇明《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崇明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开发办的意见! 第八—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   !  开发办应当根据!长兴岛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     开!发办负责长兴岛的土!地储备并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前期开》发,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     对列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土地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 第九条(》建设工程管理) !  ?。   长兴岛—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工作由开发》办管理 第十!条(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委托及】实施) —     》开发办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事【项 — ,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   —。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 :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    —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的—审批; 》     (】七)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审批; 】   ?  (八)林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要:求、属于《审核权限《。内的占?用经:济林的审批; 【     (!九)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十)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 》 ,     (十!一,)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的【。委托有关部门—应当与?开发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等具体内容》开发办应当将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对其中专业—性强、审批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指派专人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办理) 】 ,   ? 开发办应当会【同崇:明县: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对,开,发办:和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受理及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  :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长兴岛?内,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发:办也可以组织—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在长兴岛内办【。理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 第十二条(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抄告) —。 :  :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抄!告开发办 【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涉及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当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抄告开发办 【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 —  : ,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外开—发办应当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崇明:县政府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崇明》县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崇明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   【  开发《办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开!发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 《。 ,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