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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 (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 :。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 : 韩 正》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 ,  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发【展方:向)   】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 — 第三条(管理机关!)  —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    —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 【 ,   开发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    【 (一)组织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 】    — ,(二)?拟订长兴岛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方案;《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长兴岛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   —  (四)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    》 (: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长兴岛—开发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开发:办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并负【责长兴岛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制) 】    本市建【立促进长兴》岛开发建设的下列工!作机:制 —    (一)重】要,情况沟通协商机制】由开发办牵头崇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长兴?。。岛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进!。行沟通与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    【 ,(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开发办负责催—办督办; 【  ?   (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长》。兴岛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开发办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 第五条(开【发建设资金) 【     长兴!岛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办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生态水源保护) !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切实保【护长:兴岛的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 第七条】(规划?。编制)  】   长《兴岛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体现】长兴岛的发展方向和!功能:特点长兴岛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办、《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开发办】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长兴?岛总体?规,划,会同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     长!兴岛专项规划由开】发办会同《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   ?长兴岛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长兴乡政府会同!崇明县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崇明《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崇明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开发】办的意见 【 第八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    ! 开发办《应当根据《长兴岛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     开发办负!责长兴岛的土地储备!并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前期开】发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 ,  对列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土,地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 ,第九条(建》设工程管理) !     长兴岛】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工作由开》发,办管理 》 第十条(—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委托及》实,施):     】开发办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事项【   【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  :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 ?   ?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    —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的审批》; 《     (七)!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审批; !  《   (八)—林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要求、属于审核】权限内的占用经【济林的?审批; 《   — , ,(九)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 《    (十)【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 》   》。  (十一)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的委—托有关部门应当【与开发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等具体内容开】发办:应当将?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对其中】专业性强《、审批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指派专人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办理) 》   《  开发《。办应当会同崇明县】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对开发办和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受理及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长?兴岛内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发办也《。可以组?织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在长:兴,岛内办理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 : ,。第十二?条(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抄告) 【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抄告:开发办  !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涉及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当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抄告开发办 !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  】 ,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外开发办—应当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崇明:县政府?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崇明县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崇明》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 — ,     开—发办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     开发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