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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13 号】  》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