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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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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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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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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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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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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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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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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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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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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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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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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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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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