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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1》3 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 《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 ,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 ,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