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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3 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 ,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