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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3 】号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