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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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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13 【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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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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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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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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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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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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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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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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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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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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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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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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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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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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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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