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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3 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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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长 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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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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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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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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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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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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