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3》 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