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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3 号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