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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3 号》 《 ,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 袁纯清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 :  :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 第十二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定 》。 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设区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  (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  (三)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保护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初审》。 ,。  《   初审合格的】省保:护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经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保护机构同意后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  (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 :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 《  —   (五)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 】省保护机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提供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印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    【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护?机构应当制定被保】护产品?。的生产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当《地保护?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护机构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审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资《料时弄虚作假—;    】 (二)《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泄漏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