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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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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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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 ?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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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
?第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
第—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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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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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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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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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捐助;?
! (五)其他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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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第十—。一条 《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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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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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二条》 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
: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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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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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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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道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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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第: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十九条! , 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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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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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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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
! (:二)向路《面排水?;
【
《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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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
】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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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 第二十五条 !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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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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