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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 第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 ?第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 第十条 【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  ?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  》 , , :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    ! (四)社会捐助;!    ! (?五)其他方式 ! ,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第十一条 】。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二条 — 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第十四条 ! 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    》。 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道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   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第十八条 【 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 第?十九:条 : 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 ,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 —    (!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 , , , (二)向路【面排水; — : ,   《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    !(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    】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 :   ? :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 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 《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