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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 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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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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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
《第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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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
】。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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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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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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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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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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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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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第十?六条 ? ,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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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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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十九条 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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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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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
【
(二)向【路面排水;
!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 (?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
?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
】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
第?二十五条 》 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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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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