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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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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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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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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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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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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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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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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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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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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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