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韩寓群
》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
,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 ,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 ,
,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