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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韩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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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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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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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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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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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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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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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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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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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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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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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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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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