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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  :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 《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