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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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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号】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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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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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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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 :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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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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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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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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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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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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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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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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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 则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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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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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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