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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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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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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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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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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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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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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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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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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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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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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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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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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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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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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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