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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