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
,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 《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