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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韩寓群 【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