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    》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韩寓群 —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 ,。  :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 :   《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  ?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