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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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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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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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第十一条— ,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三条 《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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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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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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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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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
,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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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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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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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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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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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第三】。十一条 《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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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四)乱摆》摊经营?;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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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除注销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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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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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违反第一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二款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违,反第一款规》。定规划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比例《要,求,的禁止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损坏城镇《。绿化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十】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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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违反第(一【)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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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二)项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项、第(五)—项,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四)项?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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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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