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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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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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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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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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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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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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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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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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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
《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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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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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
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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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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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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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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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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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第三十》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四)乱摆摊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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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敞放牲畜、家禽【;,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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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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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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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除注销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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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违反第一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第二?款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
违反第一款!规定规划《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比例要求的!禁止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损坏城】镇绿化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十【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
》违反第(一》),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二)项!。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三—)项、第《(,五)项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四)项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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