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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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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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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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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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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
【。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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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二十—一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
第二《十三条 》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 :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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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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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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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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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第三》十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第》三十一条 —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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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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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四)乱!。摆摊:经营; —。
?。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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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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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除,。注销: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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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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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 , 违反第一》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二款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第三【。。款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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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违—反第一款规定规【划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比例要求《的禁止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未?。经批准?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损坏城镇《绿化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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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十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
?违反第?(一)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二):。项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第(》。三)项、第(五)】。项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第(四—)项: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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