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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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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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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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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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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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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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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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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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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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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
《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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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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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
第二十条 】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
?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
第二十三条! :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第三十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第三:十一条? ,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四):乱摆摊?。经营;
】 ,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除注销—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违反第一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二款《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 违反第》一款规定规划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比例要求【的禁止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 , 损坏城镇绿化【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
(《十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十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
违反第(【一)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二)—。。项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三)项、第(五!)项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四)【项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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