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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
?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
: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
第二十三条 】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第三十条 【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
第三十一条 !。 ,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 (四)乱摆摊经营!;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
》。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第三】十三:条 ?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除《注销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违【反第一?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第二—。款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三!。款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 , 违反第《一款规定规划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比例要求!的禁止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损坏《城镇绿化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十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十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违反第—(,一)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二)项《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三)项、第(—五)项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四《)项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 , 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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