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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 ,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 】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重!点,用能地区县》的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将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规范地】开展监察工作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国,家、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设区的—市,、自治州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县(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九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情况; 】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强制性标准、能!效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公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投运各环】节建筑节《能标准?和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公共:机构落实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 (六)节能管理制!度以:及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七)节能!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八)—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能源利用状况和】整改情况《需现场确认的;【   (二)—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生产工艺或者!耗能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的;—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受?事先告知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实施?现场:监察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 ,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需要?查证的事《。项,;   (三)【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活动  【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并记录或者【录音;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报表、【技术文件等》资料;  》 (三)对被—监察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有?关资料、工》艺流:程、:生,产场景、设备、【设施:和产品等进行—录,像,、拍:照;: ,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节能监察所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被监察单位实际【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五条 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实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并由《。节能执法人员、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的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实物配合现【场监测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 :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节能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节能监察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书面?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节能:执法人员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对?其发出?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被监察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  【 被:监察单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改进的应当将!整改和改进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重点跟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进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被【监察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也可以在—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要求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帮助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真实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对—检测、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重新检?测的不得委托原检测!机构  《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复测结论!为最终?检测、?评价:结论经复测证—明,被监察单《。位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