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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 :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重点用能—地区县?的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将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规范地开展监察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国家、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设区的市、自—。治州: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县(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九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强制性标!准、能效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公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投运各环节建—筑节能标准》和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公共机构落实】。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  :(六)节能》管理:制度以及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  (七《)节能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八)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 ,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能源》利用状?况,和整改情况需现场】确,认的;   (【二)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工》艺或者耗能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的?;  ?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受事!。先,告知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实?施现场监察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需—要查证的《。事,项;  《 (三)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并记录或!者录音;  —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报表、!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对被?监察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有关资料、!工,艺流程、生产场景、!设备、设施和产品】等,进行录像、拍照; !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节能监察所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被监察单位实际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五》条 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实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并由节》能执法人员、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的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实物配合】现场监测《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八条》 节能?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节能监】察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书面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 节能执法人员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对其发出》。。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被监察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   被监》察单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改进的应当》将整:改和改进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重点跟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进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被监察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也可以—在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要—求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帮助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真实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对检》测、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重新检测的—不得委托原检测机】构  ?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复测结论《为,最终检测、评—价,结论经复测证明被监!察单位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