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重点用能】地,区县的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将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第六?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规范?。地开展监察工作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国家、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设区的市【、自治?。州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县(》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第九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情》况;
?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强制性—。标准、能效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
! (三)建筑【工程、公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投运各!环节:建筑节?能标准和《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五《)公共机《构落实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节能管理制度—以及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 (七)节》能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八】)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能!源利用状《况和:。整改情况需现—场确认的;》
(二)—。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生》产工艺或者耗能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的;
》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受事先告知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实施现》场监察
《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需要查证的事项;
! (三)》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询问有关人!。员并记录或者—录音;?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报表、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对被监察—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有关资!料、:工,艺流程、生》产场景、设》。备、设施和》产品等?进行录像、拍—照;
?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节能【监,察所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 ,(五)对被》监察单位实际—。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实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并由?节能执?法人员?、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的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实物配合现场—监测: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
—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节能》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节能监察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书面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节,能执法人员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对其发出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被监察—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
】 被监察单—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改进的应当将整改】。和改:进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重点跟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进
—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被监察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也:。。可,以在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要求—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帮助
【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真实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对检测、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重新检】测的不得委托—原检测机构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复测结论为最终检!测、评价结论经复测!证明被监察单位【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