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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重点用能地区】。县的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将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规范地开展!监察工作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国家、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 设区的市、自治】州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县(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九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情况;  【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强制!性标准、能效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公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投运【各环节建筑节能标】准和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五)公?共,机构落实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节能管理制度以【及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七)节】能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八)【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能源利用状!况,和整改?情况:需现场确认的;【   (二》)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工艺或者耗》能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的;  》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受事先告知】。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实施:现,场监察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需要查—证的事项《;   (》三)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询问有》关人员并记录或者】录音;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报表、】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对【被监察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有《关资:料、工艺流程、【生产:场,景、设?。备、设施和产—品等进行录像、拍】照;  《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节能《监察所?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被监察》单,位实际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实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并由!节能执?法人员、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的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实!物配合?现场监?。。测,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 ,第十八条 节能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节能监察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书面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节能执【法人员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对其发出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被监察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 ?  被监察》单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改进的应当将整】改和改进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重点跟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进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被监察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也可以在—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要,求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帮助  》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真实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对检:测、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重新检测的—不得委托原》检测机构  —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复测】。结论为最终》检测:。、评价结论经—复测证明被监察单】位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