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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 ,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重点用能地—区县的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将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规范地—开展监察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国】。家、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设区的市、—自治州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县(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第:九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情况—;  ?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强制性标准!、能效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公—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投《运,各环节建筑节能【。标准和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五)公共》机构落实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节能管理》。制度以?及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七》),节能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 (八)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 ,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能源利》用状况和整》改情况需现场确认】的;   (—。二)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工艺或》者耗能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的】;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受事先告知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实施现】场监察  》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需要】查证的事项;  】 (三)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并记录或】者录音;《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报:表、技?术文件等资料; 】  (三)对被监】察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有关资》料、工艺《流程、生产场景、】设备、设《施和产?品,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节《能监察所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被监察单位】实际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实】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并!由节能执法人员【、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的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实物配合现场】监测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节能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节能监察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书面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节!能执法人员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对其发出《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被监察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   被监察单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改—进的应当将整—。改和改?进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重点】跟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进《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被监察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也可!。以在: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要求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帮助 】。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真实?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对检测、!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重新检测的不得】委托原?。检测机构  —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复测结论为最终检!测、评价结论经【复测证明被监—察单:位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