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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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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