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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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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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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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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