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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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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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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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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