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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