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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