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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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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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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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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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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