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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