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