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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