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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