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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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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张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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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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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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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则
?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进行监督》信息产?业、建设、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 》 因国家安全需要而!依法: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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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等重要单】位,;
【 (二)机场】、港口、车》站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
: , 》(三)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 ?
【。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 : (五)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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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 ,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和广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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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 《建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视频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合法—、规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整合
—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 :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保持:图,像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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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
《。 ?。 ?(五)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 (六)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 :。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
【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 (二【)拒绝、阻》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图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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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 】 ,
》 ? (四)买卖【、散:发、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 , (五)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
? ? (六)《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系统或者》将该系统接入指定的!视频图像系统【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 (二)出【示,批准文件;》
!(三)出示执—法证件?;
《 ? (四)—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 —(五)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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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单位及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建设费用由【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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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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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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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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