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九)确定中标人【;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