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
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 (九【),确定中标人》;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