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 (九)确定中标】人;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