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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九)确【定中标人; 】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   (《三)招标文件; 】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