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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 第: 306 》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    (九)确定!中标人?;, ,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   《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