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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   《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九)【确定中标人; 【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 ,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