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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 (九)确定—中标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