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 ,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九)确定中》标,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
,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