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
》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 (:。九)确定中标人【;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 :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
,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