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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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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6 号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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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 (三)体育!、旅:游项:目;
》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 , ?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 ? (九)确【。定中标人;》
,
:
】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
《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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