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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7 号
—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罗清泉
】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宾馆、《酒店:、居住?。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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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
, 《 :卫生、公安》、工商?、旅游、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游泳场所》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游泳场所】;鼓励将自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征求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游泳场所
】第六条 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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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 (—二)深?、浅水区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 (三【)按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设置1个】的标准设置救—生观察台《配,置相应的救生器材并!。保,证能够有效使—用,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
》 (》四)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设置1个出】。入池扶梯《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
—。 (五)设—有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 (【六)夜?间,开放应?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符合规定标准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 (七】)综合性水上乐园】的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 (八)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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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并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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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有能】有效观察游泳场【所全部水域情—况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设】施、广播设施—以及:载有管理规则和【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器】材;
?
: ? (五)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第九条 游泳场所从!事救生、教学—、医务、《。水质处理《和,安全保卫等岗位【工作的人员须持【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
: 《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水体为游【泳,人员服务的工作
】
第?十条 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明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明者不—得接纳其入水—。游,泳
】 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工作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场内人员数》量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者入!内
】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内游泳应有】。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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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向天然游泳场【所投放?消毒剂不得》。。超过核定的该—水,域的纳污能力过量投!放
?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规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及游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 : (二—)禁:止携:带,宠物及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物—品进入游《泳场所;
! (三)—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及其【他神志不清、情绪】。失控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 《 (四)《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天然游泳场所—在气候、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临》。时关闭确保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水上救生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并制订救生】预,案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按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水?上救生员《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救《助溺水和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游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游泳场》所正常秩序或—对其他游泳》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游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本:人造成意外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游泳场所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给在该场【。所,。游泳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游,泳场所?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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