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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7! 号
【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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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酒:店、居住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 卫生、公—安、工商、》旅游、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游!泳场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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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游泳场所;鼓励!将自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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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征,。求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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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 (:二,)深:、浅水区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 (—三)按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设置】1个的标准设置救生!观察台配置相—应的救生《器材并保证》能,够,有效使用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
— (四)》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设置1个出》入池扶梯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
】 (五)设有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 : : ,(六)夜间开—。放应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符合规【定,标准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 (七)综》合性水上乐园的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 (《八,)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 第七条《 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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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 《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并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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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有能有效观察—游泳:场所全部水域情况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设【。施、广?播,。设,施以及载有》管理规?则和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 ?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器?材;
《 , :。 (五)—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第九条 游—泳场所从事》救生、?教学、医务、水质】处理和安全保卫等岗!位工作?的人员须持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 《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水体为【游泳人员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 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明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明者不得!接纳其入水游泳
! 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工作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场》内人员数量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者入内
】 :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内游—泳应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向天然游泳场所】。投放消毒剂不得【超过核定《的该水域的纳—污能力?过量投放
】 ,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规【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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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及游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 , (二?)禁止携《带宠物及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物】。品进入?游泳场所;
【 (三)!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及其—他神志不清、情绪失!控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 , , (四》)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天然游泳场所】在气候、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临时关闭确保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水】上救生?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并制订救生【预案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按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水上救生员!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救助溺水】和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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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
第十九条 【游,。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游!泳场所正常秩—序,或对其他游泳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游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本人造成】意外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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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泳场—所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给在【该场所游泳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游泳场所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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