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已!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  :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 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 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  :  (四)滥施【。处罚的  】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