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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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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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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 省 长 】张左已?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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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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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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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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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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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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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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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 ,。 , :。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 : (四)滥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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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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