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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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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号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已【
: 二?○○:七,年十月八日
【 ,。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 :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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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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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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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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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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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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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滥施处》罚的
】 (五)其—他违法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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