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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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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 省 长 —。 张左已
【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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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 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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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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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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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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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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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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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 : :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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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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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 (?四)滥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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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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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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