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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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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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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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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 张左已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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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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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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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 (四)滥【施处罚的
!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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