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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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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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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 省 长《 张左—已
二○○】七年十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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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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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 《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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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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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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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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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 《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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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 《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 (四)滥施处罚】的
【 (五)》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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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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