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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 张左》已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 第七条 —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定颁布《实施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暂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能力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起始期限 【     (一)!哈尔滨市、大庆市二!○○八年七》月一日   !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     (三【)其他省辖城—市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 ,第十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一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 , 第二十三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机构在?缴库时按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 ,  ? ,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   ?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拖欠、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  ?   (四)滥施处!罚的    ! (五?。)其他违法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