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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第 1】0 号 ! ,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代—省长  胡春—华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 , 第一条 为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 》第,九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  】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七)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   (八)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 《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 第十六条 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 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 《第,十九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并?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违反本规定》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  —  :。 (: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制定改?造规划的《; : : :     (三【)不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四)—贪污、挪《用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