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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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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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 10《 号
】 , :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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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长 胡春华—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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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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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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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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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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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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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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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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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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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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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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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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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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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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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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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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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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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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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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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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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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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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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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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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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并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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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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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违反本规定》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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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制定改造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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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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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贪污、挪用》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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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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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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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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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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