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3-2012 建标库

3  工艺流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收尘流程宜选用干式收尘。在不适于选用干式收尘的情况下,可选用湿式收尘。湿式收尘后的废水应循环使用,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在北方寒冷地区不宜选用湿式收尘。

3.1.2  收尘系统宜设风机,风机宜设在收尘设备的后面。当处理含砷烟气时,收砷设备应在负压下操作,收下的砷烟尘不得采用正压气力输送的方法。

3.1.3  收尘系统需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其保温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执行。输送二氧化硫气体的管道,可采取内衬防腐措施。

3.1.4  进入电收尘器的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气体时,必须在电收尘器的入口管道上装设一氧化碳检测装置。当一氧化碳含量超过2时,电收尘器必须报警;当一氧化碳含量超过4时,电收尘器必须联锁停止供电。

3.1.5  收尘设备的进出口应设置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和烟尘检测装置。送制酸的烟气,宜在风机出口处设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检测装置。

3.1.6  干式收尘系统的操作温度宜在烟气露点30℃以上。当收尘系统必须在烟气露点温度以下工作时,收尘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腐措施。

3.1.7  收尘工艺流程的选择应依据具体冶炼工艺要求、烟气烟尘性质和建设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