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材料
5.3.1 一般要求
5.3.1.1 调压器零部件的材料对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中允许的杂质应具有抗腐蚀的能力,还应考虑材料氢脆的影响。
5.3.1.2 调压器零部件的材料,应附有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文件。调压器制造单位应按质量证明文件对材料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复验。
5.3.1.3 调压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3.2 金属材料
5.3.2.1 调压器零部件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紧固件及管接头外的承压件及金属隔板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表7所列的材料;
b)承压件的紧固件所用钢材的伸长率Amin不应小于9%;
c)管接头所用钢材的伸长率Amin不应小于8%。
5.3.2.2 最低工作温度低于-10℃但不低于-20℃,且调压器设计压力不小于2.5MPa时,调压器阀体、阀盖、驱动器壳体和法兰盖等所用的金属材料,除应符合5.3.2.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碳钢、低合金钢应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3个试样的平均冲击功不应小于27J,允许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平均值,但不应小于20J,冲击试验方法及要求应符合GB/T 229的要求;
b)奥氏体不锈钢不做冲击试验;
c)锻造及铸造铝合金的抗拉强度不高于350MPa时,不做冲击试验。
5.3.2.3 承压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制承压件材料应符合GB/T 12224、GB/T 12229的要求;
b)铁制承压件材料应符合GB/T 12227或GB/T 9440的要求;
c)铝制承压件材料应符合GB/T 15115、GB/T 1173或GB/T 32249的要求。
5.3.2.4 调压器承压件的材料为碳钢时,应选用优质碳素结构钢。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碳的质量分数,当采用炉前分析时不应超过0.23%,当采用成品分析时不应超过0.25%;
b)硫的质量分数不应超过0.020%,磷的质量分数不应超过0.025%;
c)碳当量,当采用炉前分析时不应超过0.43%,当采用成品分析时不应超过0.45%。
注:碳当量(CE)计算公式为:CE=ωC(%)+ωMn/6(%)+[ωCr(%)+ωMo(%)+ωV(%)]/5+[ωNi(%)+ωCu(%)]/15。
5.3.2.5 钢制承压件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制承压件应按表8和表9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b)无损检测应在材料热处理完成后或焊接热处理完成后进行,或选择在机加工前或后进行检验;表面无损检测应包括内外表面,但外螺纹、孔和内螺纹除外。
c)抽检时,承压件不合格的,应从生产批次中再抽取两倍或以上的送检样品进行再次检验。如仍有不合格,检验范围应扩大到生产批次内的所有同类承压件。
d)承压件返修应按相应工艺规程进行,并用同样的方法再次检验合格。
e)无损检测技术等级应符合NB/T 47013的要求。
5.3.2.6 弹簧应采用碳素钢、合金钢或不锈钢的弹簧钢丝制造,成品检验应符合GB/T 1239.2、GB/T 23934和JB/T 7944的要求。精度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5.3.2.7 调压器信号管应采用不锈钢管或纯铜管,信号管的管壁厚度应符合强度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0.5mm。调压器为内置取压时,应采用对工作介质有抗腐蚀能力的其他材料。
5.3.2.8 调压器零件材料应根据工作条件、制造工艺、质量要求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选择。在满足5.3.1和5.3.2的条件下,应选用表10规定的材料或同等及以上性能的其他材料。
5.3.3 非金属材料
5.3.3.1 膜片及其他橡胶件,应采用对工作介质有抗腐蚀能力的橡胶材料,膜片应采用合成纤维增强。
5.3.3.2 膜片、阀垫、O形橡胶密封圈等橡胶件的材料物理机械性能及耐燃气性能应符合附录A要求。
5.3.3.3 O形橡胶密封圈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应符合GB/T 3452.1和GB/T 3452.2的要求。
5.3.3.4 阀垫、膜片及其他橡胶件的表面应平滑,无气泡、缺胶和脱层等缺陷。
5.3.3.5 橡胶件的贮存参照附录B的要求。
5.3.3.6 塑料件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