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照明配电系统
6.2.1 室外照明电源应接自就近的配电变电所或配电柜。照明供电宜与其他用电负荷共用变压器,当照明负荷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专用变压器。
6.2.2 照明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
6.2.3 照明干线连接的照明配电箱不宜超过5个。
6.2.4 室外工作场地的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宜与其他室外照明线路分开。
6.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回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
6.2.6 室外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当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应设置电容补偿;当采用电子镇流器、光源功率小于或等于25W时,应有抑制谐波的措施。
6.2.7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T系统,采用TT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TN-S系统,其接地和配电线路的保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2.8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不应采用O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6.2.9 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