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眩光限制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工作场地的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眩光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合理的布灯;
2 限制灯具亮度;
3 采用漫反射的表面材料。
4.3 眩光限制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工作场地的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眩光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合理的布灯;
2 限制灯具亮度;
3 采用漫反射的表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