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GB5135.21-2011 建标库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表2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按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8.2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5套。

8.3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4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按图1规定进行。

说明:方框中的数字表示试验序号,圆圈中的数字为试验所需试件数。

1  检验程序图

2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8.5  检验结果判定

    8.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中出现A类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